【適當披露】
過去分析員或股評人透過電視、電台及報章等大眾媒體品評股票,均未有出現違規情況,惟是次張士佳案例一出,勢令一眾人士更守規矩,免被監管機構盯上。
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16.9,持牌分析員如透過大眾媒體,為股份作出評論或建議時,均須披露其姓名、持牌情況及實際持倉情況。有熟悉相關條例人士指,如持牌人透過筆名評論股票,而未有即時作出利益申報,已屬違法行為。
相反,如果非持牌人士如獨立股評人或股票專欄作家,則不受證監《操守準則》所監管;不過,一般人士在市場內涉及證券的行為操守,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規限,而評論員或記者,亦須受本身所屬的媒體機構就此訂立的內部指引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