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通訊辦職員應警要求檢驗證物 法官裁定不屬非法管有及使用
通訊辦暴動抗暴之戰赴湯杜火
去年7.28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與一名少女被控參與暴動罪,夫婦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對講機罪,案件今日續審。辯方早前指三名通訊辦職員檢驗對講機時沒有獲得相關許可,或同屬觸犯法例,要求法官郭啟安警告他們或有遭檢控風險。郭官今拒絕作出警告,指三人是應警方要求檢驗涉案對講機,行為不屬非法管有及使用,辯方的質疑是削足適履,不符現實及法例中「管有或使用」的意義;即使辯方提出私人檢控,亦沒有勝算。郭官認為,三人為此遭受法律程序的纏繞,是瑣碎無聊且具壓迫性,法庭理應阻止。
郭官指出,假如辯方向三名職員提出私人檢控,做法違反公義、於理不合,亦不符合公眾利益。控方則表示,為了安全起見,律政司會向三人發出免予起訴書,一旦辯方提出私人檢控,律政司亦會即時介入及終止有關程序。郭官相信如此足以釋除三人疑慮,並將他們面對的風險一掃而空。
郭官續指,即使辯方或會就律政司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一事提出司法覆核,但《基本法》保障律政司的檢控工作不受干擾,而且律政司不起訴三名職員的決定沒有違憲。郭官認為,辯方提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決定,只是緣木求魚,沒有勝算及合理爭辯空間,三人的入罪風險根本微不足道。
控方隨即傳召通訊辦職員簡偉焜出庭,並向法庭呈交免予起訴書。簡供稱,他於去年9月從警方手上接收兩部涉案對講機後,便儲藏在證物房,他是房間鎖匙的唯一管有人,其他人需要在陪同下才可進入。但簡在辯方盤問下同意,不知道有否其他人管有後備鎖匙,亦不可完全肯定沒有其他人曾干預涉案證物。
辯方又指出,簡與同僚黎旭龍的書面供詞,無論在格式、內容抑或撰寫時間,均一模一樣,兩人有杜撰及「夾口供」之嫌。簡否認夾口供,稱不知黎亦於同一時間撰寫書面口供。辯方續指,簡在接收證物後近半年,才在警方要求下撰寫書面供詞,但他早已失去獨立記憶,因而與黎「夾過先寫」;簡對此表示不同意。
控方另傳召通訊辦職員雷志華作供,控方一度申請將負責檢驗的雷列為專家證人。惟雷在辯方質疑下承認,並無接受過檢驗無線電收發機的專業在學訓練,相關知識僅來自上司的指導。其後控方指雷主要依靠儀器檢驗,撤回他作為專家證人的申請。雷又同意,在高度密集的大廈之間,涉案無線電收發器的效能「相對會差咗」。
資深大律師潘熙今就湯氏夫婦的暴動罪作出中段陳詞,指控方的證據極為薄弱,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兩人於暴動時的行為,亦沒有任何證據指證兩人有意圖煽惑其他人參與暴動,要求法庭裁定兩人面對的暴動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潘指出,控方無法證明當日德輔道西一帶發生暴動時,兩人曾身處現場。此外,雖然兩人被捕時身上有頭盔、眼罩、面罩及行山杖等物,但警員證人亦同意不可單憑裝束識別示威者。
潘又指,兩人當晚之所以離開現場,動機與其他普通市民一樣,是為了逃離催淚煙的影響,而非為了逃避警員追捕,直言警方驅散「係想人哋離開」,但是「人哋走你又要拉」。警員證人在盤問下同意,兩人被捕前,警方在德輔道西施放了十多枚催淚彈,煙霧刺鼻,並會引致眼睛不適及皮膚灼熱。根據現場片段,當時有大量人士因受到催淚彈影響而進入奇靈里及西源里等內街。
潘續指,兩人於當晚7時許被捕,警員證人則供稱當晚8時前,警方防線前排的激進示威者並沒有散開或減少,而較早前離開現場人士當中包括普通市民。
代表李姓少女的大律師曾藹琪,並沒有就暴動罪作出中段陳詞。控方明天將會回應潘的陳詞。
被告分別為湯偉雄(39歲)與杜依蘭(42歲)夫婦,以及現年17歲的李姓女生。三人被控於去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湯杜二人另被控在西源里無牌管有一套無線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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