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有公司引入新興玩意,於工業大廈內開設大型遊樂設施,吸引不少家庭、市民參與。不過,消委會發現本港監察遊樂活動的條例不足,場地欠規管。曾有投訴人兒子參加室內跳彈床活動,不慎撞向彈床邊緣,頭部擦傷,需送院治理,卻因在進場前已簽署免責條款,或令營運者逃避所有責任,無法追討。
楊小姐的兒子數月前參加一個室內跳彈床活動,可惜活動中段受傷,需送院治理。楊小姐其後向陪同兒子的家傭查詢事發經過,家傭指購票時被要求閱讀電腦屏幕上的英文條款,內容大概是彈床活動營辦商豁免所有責任,家傭又稱場內參加者眾多,但不見有導師指導。楊小姐斥責營辦商無盡力確保參加者安全,卻以免責條款作擋箭牌,對消費者完全不利,參加者或誤解簽名同意後,便喪失索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