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惡法】警4大防暴武器大晒冷 最恐怖係胡椒彈
橡膠子彈示威者催淚彈布袋彈胡椒彈引渡惡法
警方使用的雷明登散彈槍的可配合發射多彈頭橡膠彈。董立華攝/易仰民攝
今次反修訂逃犯條例引爆大型警民衝突,警方在清場過程中,多次使用4大防暴武器鎮壓示威者,導致多人受傷,有人倒地昏迷,更有人頭面中槍。《蘋果》拆解該4大防暴武器,包括催淚彈、布袋彈、胡椒彈及橡膠子彈,發現雖然全部為非致命性武器,但倘不正當使用,隨時攞命或造成永久性傷殘,而其中潛在最大殺傷力的竟然是胡椒彈。
(一) 催淚彈,又叫催淚氣體(Tear Gas)或催淚煙(Tear Smoke),是一種彈藥,內含催淚性毒劑,屬於非致命性武器。現為各國軍隊及警察廣泛應用於防暴用途。催淚彈可分為投擲式和槍發式,其中投擲式可釋放較多氣體,施放範圍約15平方米,但內有23粒細彈頭,英國製造;而槍發式由法德魯寸半口徑大口槍發射,有效射程為50至70米,內有5個細彈頭,由美國製造。兩種催淚彈多以空中爆破為主,可快速及大範圍擴散,刺激示威者的感應痛楚神經,使人出現流淚、流鼻水、眼痛、咳嗽和皮膚灼痛等,從而令示威者失去正常行為能力,達致驅散人群的效果。
警方於2005年世貿組織會議期間,曾向來港抗議的韓國農民施放34枚催淚彈,另於2014年「佔中行動」,亦曾施發87枚催淚彈,引發社會極大迴響。催淚彈也有使用守則,警員以槍發射催淚彈可向天或向地發射,並應在戶外空曠地方施放,避免拋入室內,令人窒息。
(二) 布袋彈,彈頭是由一個堅韌的網包裹100至120顆小鉛粒,由美國製造,重量約40克,一般配合雷明登870泵動式霰彈槍使用,射程為5至20米,在3至5米範圍內子彈可以平均每秒70米速度射向目標。警方於2004年引入本港,當時警方為了應對世貿部長級會議的保安而引入布袋彈。
據當年機動部隊署理副校長黃培昌表示,布袋彈主要針對個別激進的暴徒,警方規定射程不可少於5米,只可向目標物的大腿以下位置發射,以免增加受傷機會。而一般布袋彈用法,射出彈頭後以較大面積撞在人身上,造成重擊效果,雖然子彈不會穿透人體,但中槍者一般會疼傷或肌肉撕裂,倘近距離射中眼睛可致盲,射中頸部亦可斷頸,或有生命危險。
(三) 胡椒彈(PepperBall ),又叫胡椒球,為警方新武器,於2014年雨傘運動後引入,適合應對30至50米中距離範圍,它需配以胡椒彈槍發射。該武器最先由懲教署於2009年引入,由緊急應變部隊使用,專門處理較小規模的暴力事件,其後警隊亦仿傚。2016年示威者在中聯辦外的反釋法遊行時發生衝突,警方「速龍小隊」就手持「胡椒彈槍」指向示威者,但未有發射。
胡椒彈成分包括經特殊萃取的胡椒素,威力比一般催淚彈大。擊中人體後,子彈會爆開,釋出刺激性氣體,猶如中了胡椒噴霧,令吸入者呼吸道感到灼熱、流淚等,氣體更能穿透衣服接觸人體皮膚,造成身體不適與灼熱。被射中會有瘀傷印記,以便警方事後拘捕目標人物。
雖然胡椒彈被視作非致命性武器,但根據使用指引,施發時需避免對準目標人物的臉部、喉嚨或脊骨,嚴重的可致命。外國過去更曾發生死亡案例,事發於2004年,美國波士頓警方為驅散上街慶祝的球迷人群,發射胡椒彈,不幸擊中一名傳理系學生Victoria Snelgrove的眼睛,使她大量出血,結果她在被射中12小時後不治,驗屍報告指胡椒彈在她眼後開出一個3/4吋的洞,損害了她的右腦,導致死亡。2005年,波士頓政府宣佈跟Snelgrove家人達成協議,賠償510萬美元。她的家人亦有向胡椒彈的武器製造商FN Herstal索償1千萬美元,於2006年達成協議,但未有透露賠償金額。
(四) 橡膠子彈,警方於2006曾在PTU粉嶺行動基地,向傳媒展示機動部隊的防暴裝備,當中就包括多彈頭橡膠彈,當時機動部隊署理副校長黃培昌曾表示,該彈需配合法德魯槍使用,每發子彈內有3個細小橡膠彈頭,射程可達50至70米。
有槍械專家則指出,警方使用橡膠子彈分為兩種,其中配以法德魯防暴槍發射的子彈內含3粒彈頭,由英國製造,有效射程是50至75米;而配以雷明登霰彈槍則可配最多8至9粒彈頭,由美國製造,有效射程是50至70米。雖然子彈不會穿透人體,但會令中彈者瘀傷及皮肉痛楚,亦曾有被橡膠子彈打中喪命的事例。今年1月,法國黃背心運動的領袖,就被法國警方橡膠子彈擊中眼部致盲。
據了解,警員在一般情況下,應由小隊指揮官下令橡膠子彈的發射目標,指示亦規定橡膠子彈應向目標身體最大面積發射,不可以向頭部發射。2014年兩傘運動期間,警方一度運送橡膠子彈入特首辦,但最終整場運動亦未有使用。
今次警方出動一款新式的防暴槍,CQB South出廠40mm大口徑防暴槍。董立華攝
警方發射催淚彈,以刺激示威者的感應痛楚神經。何柏佳攝/資料圖片
警方曾公開展示的防暴武器,包括胡椒噴霧及多彈頭橡膠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