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署和勞方代表對判決不滿,認為有關判決有違立法原意。不過《蘋果批》必須指出,普通法的傳統中立法原意究竟是甚麼根本不是法庭的重要考慮;再者立法過程牽涉人數眾多,誰的意願才可以說得上是立法原意呢?勞工署和勞方組織以此作為要求修例的理據,實欠妥當。另一邊廂,資方代表雖然認同有關計算應包括佣金收入,不過他們卻不贊成「倉卒立法」,認為這樣做也不能完善現有的法律。輿論層面上,資方可以說是再一次扮演了奸角,欺壓了可憐的勞苦大眾,更令到政府顏面無存,可是所提出的理據又沒頭沒腦,總之就給人反動和「既得利益者」的感覺。
可是實情是這樣嗎?佣金制度不是甚麼新鮮事,原本的立法未有提及,也不一定是出於忽略。其實不用去猜度立法者的原意,只要從實際考慮出發,也不難見到以法例規定將佣金計算在假期代支金將會引申的難題。佣金是不穩定的收入,若僱員在離職時計算種種代支金要包括佣金收入,究竟要以最後一個月的佣金收入作準,還是以一段日子的平均數作準呢?兩種方法各有問題,根本不適合以立法的形式去硬性規管。
事實上,勞顧會在整個討論的最大盲點,是狹隘地只看成文法(StatuteLaw),忽略了勞資雙方訂立的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為甚麼硬要以為沒有「立法」問題便沒法解決?有沒有可能勞資雙方在訂立的合約中註明有關補償款項的計算辦法?我們有理由相信,成文法寫得越複雜,當中的漏洞也越多,而勞資雙方訂立僱傭合約的空間也越小,最終只會產生越多的問題,此案正好反映了干預性的勞工法例的反效果,勞顧會成員沒有吸取教訓,反而繼續盲目迷信立法,結果香港的勞資矛盾磨擦也只會越來越多,試問這是勞顧會成立之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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