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綜援檢討聯盟歐陽達初指出,為鼓勵更多社福機構協助綜援人士就業,訂下了「獎金標準」,機構每年若可令最少28名參加者成功就業不少於3個月,每月薪金不少於1,435元,就會獲發10萬元獎金,有社工因而獲得8,000元「特別花紅」。他指出,有關政策變相鼓吹社工盲目迫使綜援戶就業。有前線社工發現,部份同工不理受助人的工作技能、工資待遇,只不斷透過「追魂call」、威脅會扣減綜援金等手段,務求令綜援戶快快就業,但無視受助人工資被進一步壓低。
綜援受助人阿馨曾被安排任職清潔工,時薪僅得11元,但負責的社工並沒留意其低薪問題。歐陽達初批評,社署以「獎金」及「交數」措施,帶頭製造「無良社工」。
不過,社署發言人回應指,向達標社福機構發放金錢,是為鼓勵機構努力協助參加者就業,並確保公帑運用得宜。署方指出,過去半年,成功獲安排全職工作的失業綜援戶當中,有過半數人的工資介乎5,000至7,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