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惡法●Fact check】「暴動」有講過定無講過? 一文同你睇清楚
暴動逃犯條例林鄭月娥引渡惡法反送中
林鄭月娥曾在6月12日錄影片段中,形容「呢啲已經唔係和平集會,而係公然、有組織咁發動暴動」。李家皓攝
特首林鄭月娥在不足1個小時的記者會多次回應6月12日被定性為暴動的問題,不過《蘋果》檢視林鄭的幾個講法,發現當中有與事實不符之處。
林鄭:「從一個我唔係一個執法人員嘅角度嚟睇呢,我哋從來都無認為、亦都無話過呢,參與6月12日、喺金鐘一帶公眾集會嘅大量人士,特別係學生呢,係暴徒,我哋無講過呢樣嘢。」
林鄭本人雖然並無用過「暴徒」兩字,但她在6月12日的錄影片段中,曾稱「今日整日,喺金鐘一帶,大家都見到令人痛心嘅場面,呢啲破壞社會安寧、罔顧法紀嘅暴動行為,係任何文明、法治社會都唔能夠容忍。好清晰,呢啲已經唔係和平集會,而係公然、有組織咁發動暴動」。她當時並非指個別人士在特定時間有暴動行為,而是將金鐘一帶、整日的集會都稱為暴動。
林鄭:「我認為尋日盧偉聰處長都講得都非常清楚,最重要釋除咗好多人以為嗰一日6月12日,無論喺邊段時間,只要去到金鐘一帶,就係屬於一個參與暴動嘅人,往後可能要承擔因為參與暴動嘅法律責任,盧處長已經講得好清楚,係唔需要有呢個擔憂。」
「可能呢種形容俾大家有個印象,講緊所有人嗰日出現過係嗰個地方,都係暴徒、都係參與暴動者,盧處長話唔係,佢只係講緊部份人嘅武力、暴力行為。」
根據《公安條例》19條,若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者即屬集結暴動;因此參與暴動的定義並非在於有否使用暴力,而是有否參與被視為暴動的集結。大律師郭憬憲亦指,暴動罪涉及主犯、從犯和共犯,雖然純粹旁觀的集會人士被控暴動的風險較低,但即使示威者無作暴力行為,只要有在現場叫囂鼓勵,或者曾經協助傳送磚頭等,都可能會被控暴動。
林鄭:「當有人用暴力、用自製武器去衝擊警方,亦嘗試用暴力衝入立法會大樓,警務同事有需要作出呢種嘅反應,佢哋嘅職責就係要做呢樣嘢。」
6月12日的衝突現場佈滿傳媒鏡頭,雖然有拍到有示威者投擲現場的物件如磚、鐵枝及雪糕筒,但至今都未見過有人使用「自製武器」。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6月12日見記者時曾稱現場有示威者使用「削尖的鐵枝」,同日的新聞稿亦有同一講法,不過至今都未有任何片段見到削尖鐵枝,警方在6月13日的記者會及新聞稿亦均再無提到削尖鐵枝。
-----------------------------
你撐蘋果 我捐$1
支援反送中抗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