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昨日首次以不當行為或失當行為作理由,向高等法院申請發出命令,取消創業板股份山河控股(05年10月除牌前股份編號8127)前董事易仲申的董事資格4年,禁止他於期內未經法庭許可,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上市公司、附屬或關聯公司的管理,該命令於21天後生效。
證監指出,易仲申多次違反董事職責,未有確保山河全面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例子包括他曾經把山河上市集資所得的其中1000萬元作為第三方取得貸款的抵押品,但第三方最終沒有還款,導致公司蝕掉1000萬元,資產淨值跌逾兩成;做法違反山河在招股書寫明資金用途的陳述,涉及不當使用資金,而易氏沒有披露此事,也無確保該筆資金獲償還或擔保。
而且,易氏曾授權向山河僱員及其他第三者提供無擔保貸款,共涉資2500萬元,部份款項曾用於經紀行開設戶口。公司最終雖能收回款項,但同樣沒有作出披露。基於易氏同意上述事實,故高院毋須經過全面審訊,便能發出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