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指,兩名原訴均為香港航空機組人員協會成員,○一年六月前,協會代替會員,就合約權利跟國泰進行長久的抗爭,同年六月二十日,協會開會通過,因未能與國泰就編更、加薪及福利等達成協議,決定於同年七月一日起,採取「有限度的工業行動」,會員其後進行工業行動,但國泰及USABasing於七月九日,解僱包括兩名原訴在內的五十一名機組人員。
國泰管理層其後承認因為機師採取工業行動,沒有顧及公司利益,在重新評估後,根據公司紀律守則,決定解僱有關機師,原訴認為國泰在沒有合理原因下,違反《僱傭條例》規定,剝削僱員行使參加工會活動的權利,又無根據守則,對他們進行紀律審查,繼而解僱他們,並在各地傳媒發放消息,誣指他們沒有履行紀律守則,理應被解僱,做法有損他們的專業,遂向國泰追討賠償。
案件編號:HCA2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