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百警搜蘋果 壹傳媒興訟要求警方歸還與國安案無關文件
搜蘋果國安法手令
警方去年8月大肆搜查將軍澳《蘋果日報》大樓,壹傳媒入稟法庭要求下令警方歸還受法律保護的資料以及超越法庭手令授權撿取的資料。案件今在高等法院再訊,壹傳媒申請增補要求和理據,理由之一是警方乃根據國安法取得手令,只能撿取國安罪行證據;惟手令內容卻同時涵蓋勾結外國勢力與欺詐罪,索取的資料針對19間公司商業文件,難以看出與國安法有何關係,實際撿取的資料亦極低機會有關係,故警方應歸還資料。
代表壹傳媒四間公司的資深大律師韋仕博陳詞指,根據手令所述,手令是根據國安法第43條向總裁判官取得;警司呈堂誓章亦交代了申請手令的背景,證明是引用國安法,惟警方書面陳詞卻隻字不提。
雖然警方有權同時按照《警隊條例》申請搜查欺詐案證據,但警方從頭到尾均沒有引用《警隊條例》,明顯是故意選用國安法,如此就只能撿取國安法相關案件的證據。而且警方也沒有指出涉案的勾結外國勢力和欺詐控罪案情有關。
韋仕博又指,以國安法手令索取商業欺詐案資料,表面上不合法,此外手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申請,不是國安處人員,亦不符合國安法第43條,彷彿手令原本是為商業案而草擬,及後有人拿去添加勾結外國勢力罪名呈堂申請。
他續指,手令內文說因為警方人員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蘋果大樓有涉案證據,據此批准搜查;然而正確的說法應是裁判官本人信納該處存有證據,裁判官並非橡皮圖章,而是把關者。
法官陳嘉信問,手令列明根據甚麼條例申請,是否法例要求;如果不是,則與提示性質的旁註有何分別,並謂平時民事案程序未必受文件旁註約束。韋仕博指法例沒有要求註明手令的條例基礎,只是案例說過列明比較好;不過本案證據顯示警方刻意選用國安法申請手令,警方其後便不能更改基礎。
韋仕博續指,涉嫌非法撿取的資料已被用於欺詐案檢控,案件將於明年3月開審,有迫切需要處理撿取資料是否合法的問題。壹傳媒一方申請暫時禁制使用資料,或者法庭盡早排期審理搜查爭議。韋仕博並指,無論手令是否合法,警方也是過量撿取資料,須盡快歸還不應保留的資料,包括新聞材料和法律保密資料。
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指根據國安法,執法部門可同時採用一般法例和國安法的權力,壹傳媒現在爭議如何詮釋涉案手令的權限,理應提出司法覆核而非民事訴訟。法官亦指議題涉及公共法。
韋仕博則謂,案件同時牽涉私人索償與討回資料申請,沒有廣泛公眾利益,即使部份議題應司法覆核,也適宜在民事聆訊中一併處理。聆訊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HCMP1218、1219、1221、1222、1239、1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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