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審結後,人大在11月7日就《基本法》一百零四條有關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文進行釋法。政府一方後來補充陳詞,認為釋法雖約束本港法庭,但釋法內容不影響本案。
但區官指梁頌恆、游蕙禎由始至終都沒有提出陳詞,證明他們的宣誓已符合《基本法》一百零四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中的規定,亦沒有證明他們的行為不構成條例所指的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二人只是以不干預原則、及議員享豁免權作為反對理據,故釋法與否,對二人的陳詞均沒有影響。法官最後認同政府一方所言,人大釋法不影響本案結果。
根據《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人大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但對於人大今次的解釋是否符合一百五十八條所指的「釋法」,法官認同可以討論,但礙於審訊時沒有詳細討論這議題,故不作評論。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判詞顯示根本毋須人大釋法,是「打咗梁振英一巴」。梁家傑指梁振英硬要人大釋法,破壞香港司法自主之餘,又令香港被外媒取名「新西藏」。然而事實證明,香港法例已能處理今次案件,他認為梁振英的做法無謂,實在難辭其咎。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