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翌日發聲明解釋因案件有新證據,令「原有證據及證人供詞的可信性存在問題」,何東舜銘對此「大惑不解」。他指陳的唯一答辯理由是獲何東舜銘父親何鴻章簽名的授權信,因而獲准進入大廈,但何鴻章已在口供中表明無簽署該信,大廈的法定業權人亦無授權陳進入大廈。
何東舜銘更指陳的證供與家事法庭的文件內容不一致,陳聲稱獲授權到大廈調查黑工,但家事法庭的文件卻指她在法庭得知其地址,當日即往查看。物業是他母親何婉琪持有,陳復生並無信箱鎖匙,閉路電視清楚拍到她伸手入信箱取走信件。
律政司聲明指出,基於家事法庭案件的新結果,即使案發過程被拍下控方亦不能證明陳有犯罪意圖,何東舜銘對此感「詫異」。他認為證據及證人可信性的問題應交由法官審理,非由律政司決定,更指案件「人證物證充足」、「不可能無入罪機會」。他正與律師商討會否有進一步行動。
案件編號:KTCC6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