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刑時指出,當晚發生的暴動規模大,警方寡不敵眾,有人向警方掟磚及雜物,導致多名警員受傷。案發時,攝錄機拍到被告身處前線,向警員掟出一塊磚頭,被告又搖晃路牌,有人在他身旁撬起地面磚塊。辯方求情時要求獨立考慮被告行為,惟法官認為不能淡化其罪責。
法官指出,被告沒像其他人遮掩容貌,他沒戴帽或口罩,或顯示他沒預謀,因一時貪玩、沒理會後果而犯案。法官將刑期起點定於5年,但因被告認罪及患過度活躍症,下調至2年10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前年2月9日在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參與暴動。被告在警誡下認一時貪玩,想嚇走警方。
案件編號:DCCC581/17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