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在聲明指出,該公司早前再審視工程資料,發現中期報告第6章部分段落,引述一份名為《第157號不合格報告書》,內容顯示一封於2015年12月15日向另一分判商泛迅建築公司簽發的文件。
惟根據公司註冊資料,泛迅當時仍未正式註冊,資料顯示泛迅於2016年8月19日才成立,令報告可信度存疑。
中科續指,翻查兩幅工程圖則後,發現報告書內第4章部份段落,闡述的工程施工時序及基本事實存疑。中科在新聞稿指出,相關圖則內容顯示一處需要安裝U形鋼筋位置,出現2米的橫切水平落差,令人聯想會否想借此節省鋼筋及混凝土。
同時,該份圖則顯示,承建商於2013年11月至翌年10月期間,曾改動設計8至15次,並聲稱已獲屋宇署審批,取得「GR」字樣的簡簽批准;與報告內屋宇署稱於2015年初發現問題,才作出相應改動說法有出入。中科認為有關內容,對於判斷涉事一方有否違反《防賄條例》頗為關鍵。
■記者鄭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