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警權】法改會建議規管截查程序但警至今未修例 律師指應立法
搜查警察通例截停警隊條例反送中
大律師郭憬憲認為修例列明警員截停搜查後留有書面記錄是好事。
警方早前在金鐘大規模截停年捕人搜查,最終要立法會議員介入阻止。法改會監管警權報告曾提出,建議規管警方截停搜查市民程序,包括立法要求警方截查市民身份證後,必須保留書面記錄,及便衣警員截查前須出示證明文件,軍裝警員則須報上姓名和駐守警署。警方至今仍未修例定明警方截停搜查市民程序,僅在內部指引規管前線警員。有法律界人士及警權關注組織批評警方做法,促警方盡快依從法改會建議立法規管。
根據1998年保安事務委員會文件,政府接納法改會部份建議,當中包括同意制定法律條文,警方檢查身份證時須留有書面記錄;而警方截查前須出示身份證明的建議則未有提及。
《警隊條例》現未明文規定警方在截查後留有書面記錄,及截查市民前須出示證明文件,警方僅於內部指引《警察通例》要求警員須將工作寫到記事冊,和要求警員行使警察權力時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警方回覆指《通例》已有指引警方行使權力時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警員行使權力後會將資料記錄於記事冊。一般而言,記事冊會在三年後銷毀。
曾任警務人員的大律師認為,《通例》要求警員將工作日誌寫到記事冊已經足夠,相信警員「唔會貪得意睇人身份證」,無須法例規範。惟他同意《警隊條例》應明文列出警員截停搜查時須出示身份證明,「一句『我係差人』係咪夠?我睇唔到執法者有咩大困難而唔咁做」。
大律師郭憬憲表示,《警隊條例》第54條只列明警員如認為有人行動可疑,或對該人有合理懷疑,便可進行截停及搜查,但未有法例規管相關程序。他認為修例列明警員截停搜查後留有書面記錄是好事,如警員完全不留紀錄,公眾想監察亦無從入手。他稱早已有案例表明,警員執勤收集個人資料不涉侵犯私隱。
至於警員截停搜查前須表明警察身份,現時《入境條例》對警員有相關要求。郭稱《通例》第20條亦有相關指引,但條文有很多前設,如市民不可破壞警方執行效率,「即係全都可用速龍小隊式嘅辯護理由,就係你妨礙緊我嘅行動」。他稱指引指示警員需按要求提供足夠個人資料,但「足夠」兩字定義含糊。他同意將要求納入《警隊條例》,若要以立法方式處理感到可惜, 「因為警隊本身都係朝更高透明度進化,而家似『開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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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遊行2019
主題:撤回惡法 林鄭下台
副題/口號:重啟政改 釋放所有政治犯 撤銷暴動定性 徹查612鎮壓
日期:2019年7月1日
集合時間:下午2時30分
遊行路線:銅鑼灣維園中央草坪至金鐘政府總部
主辦團體:民間人權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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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可參閱選舉事務處網頁:
https://www.reo.gov.hk/ch/voter/gcn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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