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三名被告的代表大狀求情時要求法官索取教導所報告,力陳眾被告皆非常年輕,教導所的訓練和有紀律的生活,比坐監更適合被告和可協助他們更生。
第三被告李梓浩早前拒絕向感化官提供資料撰寫背景報告,法官指司法生涯中從未見過有被告這樣做。辯方隨後又將李梓浩的求情信呈堂,惟法官問辯方是否確定要呈堂,因被告將來可能上訴,求情信中卻稱「想早日彌補所犯的錯」,律師即收回信件。首被告陳浩南的代表大狀則提及,事發時陳受酒精影響。
法官判刑時稱,案發時19歲的事主因本案受極大創傷,曾割脈輕生,相信慘痛經歷仍會一世纏擾她,她遭四名信任的朋友強姦,是案件的加刑因素,且被告們沒有悔意,不值得同情。
獨居於大埔劏房的事主在去年中認識附近回收店的四名被告。相識兩周後,首被告兩度邀約她外出,她最初拒絕,後來得知另三名被告會一同出席,終答應,詎料她在酒吧消遣後醉酒,四名被告送她返家後輪姦她,案發日為去年6月14日。
案件編號:HCCC5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