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告黃玉鳳現時懷孕4個月,其5個多月刑期扣減假期後預計明年初出獄,早於明年3月的預產期。而被告服刑期間,可獲懲教署安排到公立醫院接受產前檢查,若她提早在獄中分娩,亦會獲安排到公院產子,費用全由公帑支付,在港出世的子女也享居港權。
《入境條例》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即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囚人士在港分娩,一般會被送到公立醫院,嬰兒出世紙會以醫院為出生地址,但若囚犯趕不及送院,須在獄中分娩,出生地址便會顯示是監獄。
根據《監獄規則》,女囚犯的子女可於正常哺乳期間隨母收納入獄,懲教署署長可准許囚犯子女留在獄中,直至母親服刑完畢或該兒童年滿3歲為止,其間子女可獲供應衣物,由公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