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昨晚在旺角警署外拍到有蒙面軍裝警執行驅散行動時,其頭盔左側展示一個黑紫荊徽章,除顏色由紅變黑外,其餘細節幾乎跟現時區旗或區徽近乎一樣,包括紫荊花瓣上的線條等。
根據現行《區旗及區徽條例》第四條,列明「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而第八條則列明「如有區旗或區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區旗或區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區旗或區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區旗或區徽」。
法例又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最高可監禁三年。那究竟把區旗變黑是否屬「玷污」行為?過去法庭案例曾就玷污(defiling)作出裁決,裁定其一般涵義包括「玷辱」(dishonour)在內,而在裁判法院在鄭松泰倒插國旗案中,進一步認為「玷污」不局限於物質上的損壞,亦包括污辱及使其聲譽受損的意思,但裁判法院的案件,一般就無約束力。
■記者陳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