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署解釋,領取殘傷津貼的人士須於指定日期續期,安排評估病情,來決定津貼額。目前該標準金額按三個年齡組別,分為三類殘疾程度批出金額,包括:健全/殘疾程度達百分之五十、殘疾程度達百分之百、需要經常護理。
森先生於○一年十月起一直以殘疾身份申領綜援,最近續期,他於二月二十三日到北區醫院作評估,由於醫療評估表格評他殘疾程度少於百分之五十,該署遂發信通知他須參加自力更新計劃,有關津貼亦於三月一日起扣減九百元。
當接獲森先生不滿的投訴,社署考慮其多於一種殘疾,包括糖尿病、脊椎炎及腎炎,故特別安排他到荃灣伍若瑜夫人普通科門診再評估,結果顯示他為百分之百傷殘,因此於本月中已調整有關金額。社署發言人強調,該署只是按醫生評估而釐定有關津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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