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黎建民(52歲)亦雙眼通紅,哽咽承認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罪,他一度欲親自向死者家屬致歉,惟暫委法官何俊堯認為法庭並非適合地方,且被告已透過代表大狀致歉。何官指,從被告求情信可見他對事件深感後悔,希望死者家屬可接納道歉,但亦明白不可強求。
案發於去年1月3日深夜11時,被告載着危險化學物品由葵涌駛往元朗,他駛出隧道後,在收費亭停下逾一分鐘才駕車離開,貨車隨即越過行車線鏟上巴士站肇禍。被告警誡下稱當時感疲倦,「人可能放鬆咗」,瞌上眼睛約6、7秒,無法控制軚盤。
被告透露早上7時半開工,單是駕車已逾10小時,駛入隧道前500米感疲倦,隧道燈光使他更疲倦,但由於隧道範圍內不能停車,故打算抵達終點才休息。惟當他駛出收費亭後因疲倦瞌眼,貨車便失控,而他瞌眼前最後的畫面是收費亭,直至碰撞後才恢復知覺。
何官指危險駕駛是嚴重罪行,若司機不負責任,等同駕駛一架具殺傷力的武器,可造成嚴重後果;被告任職司機30年,理應在駕車前評估自身狀況,否則途中才察覺不適便為時已晚。
何官續指,被告在收費亭停下逾一分鐘才離開,隨即肇禍,並對越線、鏟上巴士站、衝下斜坡等全無印象,可見其疲倦程度十分嚴重,身體根本不勝負荷;在這情況下仍駕車,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實為加刑因素。巴士站當時內有很多乘客,何官直言「(貨車)再歪多少少,成班人被撞」,後果不堪設想,今次可謂不幸中大幸。
案件編號:DCCC628/18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