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離婚冷靜期下月生效 涉家暴個案不適用
離婚冷靜期民政部家暴
內地民政部表示,《民法典》中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將會在明年1月1日實施,規定申請離婚的夫妻,在申請後的30日內,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反悔」,撤銷離婚申請。不過當局強調,如果離婚案涉及家暴,則不適用冷靜期制度,以保護遭受家暴的當事人。
民政部二級巡視員楊宗濤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民法典》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的離婚案件,不適用離婚冷靜期,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根據民政部公告,推行離婚冷靜期目的,是擔心一些夫妻,因為一時的情緒上頭而賭氣申請離婚。按照新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會向申請者發出回條,從當日起的30日內,只要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可以持證件及回條,向受理登記的機關撤回申請。
然而,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雙方未有撤回申請,只要雙方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離婚後,當局才會發出離婚證。
當局公佈這規定後,內地民眾的反應不一,支持者認為冷靜期可以「避免一段緣分訣別」,但也有民眾認為離婚跟結婚都是需要衝動、勇氣,「冷靜期的存在反而可能會讓人感到不安或猶豫,造成心理上更深層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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