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區選被DQ申覆核 法院拒受理

蘋果日報 2020/09/23 18:31

黃之鋒區議會選舉司法覆核蔡亮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出選區議會海怡西選區,惟選舉主任指他主張「自決」,違反《基本法》,裁定提名無效,使黃成為區選中唯一被「DQ」的參選人。黃之鋒早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惟高等法院法官聽取陳詞後,今頒下判詞,拒絕受理黃的申請,指黃應提出選舉呈請。黃之鋒領取判詞後庭外表示,對判決感到非常遺憾和失望。
黃之鋒強調,選舉呈請只能處理提名是否有效,而如今選舉主任充當「思想警察」,聽從北京指令,黑箱作業決定DQ,此等公務員違憲濫權的行為,體制內必然要用司法覆核處理。黃質疑:「如果連司法覆核都唔批准,係咪代表住依家嘅司法系統,對於違憲濫權、選舉主任權力無限大嘅狀況,係視而不見呢?我好擔心有咁嘅狀況出現。」
黃之鋒警告,當前比其覆核案更為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應對政權愈來愈嚴重的打壓。他指2021年可能出現「萬年國代」情況,民主派議員面對立法會延任,不論是去是留,「未來嘅民主派仲會有幾多人擁有議席,仲會有幾多人有資格參選,而冇議席、冇議會、冇咗選舉嘅民主派,點樣能夠繼續去維持、以及投入民主運動,呢一個喺過去30年嚟,民主派以至民主運動從未遇過嘅挑戰」。
黃指出,判決反映法院無意處理選舉主任違憲濫權,同時司法機構正受到北京強硬打壓,抗爭者在體制內抵抗越來越難,但仍會尋找方法堅持抗爭。至於會否就本案上訴,他表示需與律師商討,考慮因素包括高昂的訟費,對於一名廿幾歲的訴訟人而言,並不易負擔。
申請人黃之鋒,兩名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及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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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亮
黃之鋒的覆核理據,過往已見於其他DQ案件,包括參選人只要簽署提名表格的聲明即可滿足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憲制要求,而選舉主任蔡亮錯誤裁定他沒有真誠意圖,無理DQ,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等等。本案特別之處,在於黃表明其目的不在於挑戰選舉結果,而是為了日後選舉,確認和釐清憲法保障的權利與選舉主任的權力。
判詞指出,過往已有一系列案例說明,若要質疑選舉,只能用選舉呈請,不能用司法覆核。例如2012年競逐特首的何俊仁以司法覆核質疑梁振英的當選資格,不獲法庭受理,箇中原則可適用於區議會。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吳靄儀力陳,所謂「質疑選舉」是指質疑結果,故不適用於黃之鋒。法官周家明反駁,《區議會條例》明言「選舉」包含提名程序和選舉主任的決定。
吳靄儀提出,如果司法覆核的途徑被排除,便會不合理地限制黃之鋒尋求訴訟的權利,影響他維護參選和表達意見等權利,違反《基本法》第35條。判詞則指,即使不可提請司法覆核,黃仍有權用選舉呈請挑戰選舉,程序並非較差或較慢,而且毋須取得法庭許可,因此沒有侵犯訴訟權。
周官指,無論黃之鋒出於任何原因,不想影響當選海怡西選區的林浩波議席,也與是否侵犯訴訟權無關。
周官裁定,由於黃用了錯誤程序,故毋須考慮所有覆核理據,拒絕批出覆核許可。黃須支付律政司司長和選舉主任的兩名代表大律師的訟費,包括資深大律師余若海。
【案件編號:HCAL3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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