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案底的被告陳繼庭(59歲)早前在區院承認一項縱火罪,辯方求情指他無精神問題,愚蠢地以為門縫冒煙可令家人開門才衝動犯案,無意傷害任何人。法官昨判刑指,被告家人無合理理由拒絕他入屋,被告某程度上是欺凌受害者,接納被告出於愚蠢或沮喪而犯案,亦無意圖要令火勢失控。
案情指被告前妻去年要求被告遷離公屋單位,被告承諾最遲9月30日搬走。惟前妻在9月20日便更換門鎖,被告沒獲派新鑰匙。次月2日深夜,被告入不到家門,情緒激動踢鐵閘10分鐘後,用火機點燃門隙下用來防止冷氣外洩的報紙,前妻用拖鞋將火撲滅。
案件編號:DCCC1011/16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