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6.12狂施催淚彈 政府指集會是勇武派的庇護所

蘋果日報 2020/06/30 14:05

催淚彈非法武力抗暴之戰6.12中信和平集會

【更新】

政府去年無視6.9百萬人上街抗議送中惡法,堅持於6.12二讀,引發激烈衝突,就連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中信大廈和平集會亦遭催淚彈夾擊,群眾恐慌走避,險釀人踩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不滿警方亂射催淚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使用非法武力。聆訊今續,政府一方指大批暴力示威者混入集會,是勇武派的庇護所,警方不可能分辨誰是勇武、誰是和理非,惟有採取清場行動。法官周家明聽罷陳詞押後裁決。
代表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狀余若海指,當日下午近4時,有車輛被困於龍和道,警方需立即採取拯救行動;與此同時,大批原本在立法會示威區的暴力示威者與中信外的示威者結合。他們表露敵意,手持武器,向警方防線擲物,警方根本無法分辨到底誰是暴力示威者、誰是和平示威者。
對於岑一方指警方理應找出暴力示威者並拘捕他們,余重申暴力示威者隱沒於大批示威者當中,警方根本無從入手拘捕。余要求法庭試想,警方當時正面對一群有敵意的示威者,執行艱難的任務,安全有威脅,反問難道應撒手不管嗎?
警指已提醒岑當日情況混亂應安排離開
余指出,申請人之一岑子杰當時在台上呼籲市民參與民陣舉辦的和平集會,揚言民陣會支援任何感到疲倦的市民、或者任何因為香港而受傷的人。余認為,所謂「因為香港而受傷的人」明顯就是指「勇武派」,民陣的集會當時正為勇武派提供庇護。
余並質疑,若民陣的集會是和平舉行,為何集會外有人築路障,示威者亦全副武裝,部份人更向警方擲物。現場並有人透過揚聲器呼籲示威者「團結、hold住」,若有需要可到台前索取生理鹽水和口罩等。他指警方當時曾要求路障後的示威者離開,否則將構成非法集結,但對方拒絕,反駁岑一方指當日是和平集會的說法。
代表岑的資深大狀李志喜聞言反駁,警方當時所警告的是路障前的示威者,並非中信外的和平示威者,兩者不應混為一談。余則謂,兩者根本是同一批人,且當時有人呼籲市民到台前拿口罩和濕毛巾,明顯已預計到警方或會發射催淚彈驅散。
對於岑質疑警方發射催淚彈時未有確保群眾有合理的逃生路線,余反駁指除了講台附近的玻璃門外,大廈轉角位有另一個入口,而面向添美道的停車場入口亦可自由出入,並非沒有退路。余又指,警方曾於4時許致電岑,向對方解釋由於立法會示威區的混亂情況,提醒岑若有危險應先安排並離開集會現場,但岑卻不斷質疑為何警方要如此對待和平集會人士,及後警方再致電岑已不果。余指警方與民陣當日並非沒有溝通。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狀余若海重申,法庭必須審視當日整體的示威情況,以考慮警方的行動是否合法,強調警方已向中信外路障上的示威者施以警告,若不離開便構成非法集結;且示威者可循多條路線進入中信大廈,並非無留後路。再者,亦無證據顯示兩名申請人因警方的催淚彈而受傷。即使《基本法》保障市民集會示威的自由,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需受到限制。
申請一方指斥警方從沒考慮如何保障守法市民安危
對於申請人稱監警會因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而暫拒受理相關投訴的說法,余認為申請人的做法本末倒置。若他對警方的行動不滿,最合適的做法是向監警會投訴,而非司法覆核。代表岑子杰的資深大狀李志喜反駁,本案涉及警方執法的公權力,涉及警方到底以甚麼基礎使用催淚彈驅散和平集會的示威者,屬公共法範疇。
李強調,警方有責任保障市民享有和平集會的權利,縱使警方有必要解散當日的集會,理應在毋須使用武力的情況下,給予市民合理的疏散時間。但是,警方卻在沒有發出任何警告的情況下向參與和平集會的示威者發射催淚彈。政府一方多番強調集會市民可循添美道的中信大廈入口離開,但李謂當日添美道上亦有催淚彈,市民根本無辦法預測下一波的催淚彈發射方向和地點。
李指申請人一直質疑的是,到底警方何時或何地發出警告會使用催淚彈。李指警告的對象不單單是路障附近的示威者,亦是坐在或站在中信外的和平示威者,到底警方是否確保他們收到相關警告信息。她指,警方當日的行動只着重結果,從來沒有考慮如何保障守法市民的安危,反而視所有示威者為一夥,而其實有關路障在集會開始前已存在。
申請人包括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和參與集會的市民楊國明,兩人由資深大狀李志喜及大狀譚俊傑等代表。政府則由三名資深大狀余若海、黃佩琪和張天任代表。
【案件編號:HCAL26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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