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傘襲兩警 設計師罪成囚4個月
襲警
去年8月31日晚上多區發生衝突,24歲設計師被指翌日凌晨在坑口港鐵站外以傘襲擊總督察及警署警長。審訊揭露涉案警署警長曾於另一宗反修例案中被裁定為不可靠證人,又以「唔想claim OT」為由解釋放工後仍在落口供的不合理紀錄。最終設計師今仍被裁定兩項襲警罪名成立。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而當時有示威者聚集叫囂,襲擊行為有機會鼓勵附近人士一齊加入,屬不可忽略的風險,即時判囚4個月,但批准被告以1萬元保釋等候就定罪提出上訴。
設計師被告李逸恒(24歲)被控於去年9月1日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用雨傘襲擊總督察丁家豪及警署警長林華平。
徐官判刑時指,被告所面對的是《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罪責較《侵害人身條例》的襲警罪為輕,但本案案情嚴重,被告先後用雨傘襲擊兩名警務人員,而且更先後兩次打向總督察丁家豪,繼而將他推跌;之後逃跑近200米,再以雨傘多次向警署警長林華平揮動。
徐官又指,案件發生前,附近有示威者聚集叫囂,氣氛緊張,情緒高漲,案中襲擊行為有機會鼓動附近人士一齊加入,上訴庭有案例指可視為不可忽略的風險。
辯方大狀求情時透露,被告為家中獨子,現時為自由身設計師,兼修大學的化驗課程。辯方指遇襲兩名警員所受的傷都是輕微觸痛,而且很快痊癒。片段中可見,被告被捕時並無激烈掙扎,更自願拉下口罩兼且反手讓警員上手銬。再者,被告由8月提堂至今緊守宵禁令,可視為已喪失一段時間的自由,建議法庭適當扣減量刑,並建議索取社會服務令。
辯方在審訊中稱,兩名警員錯誤辯認在包圍下走投無路、束手就擒的被告,身份辨認是案中爭議。辯方並提醒法庭,警署警長林華平在另一宗案件中曾被法官批評為不可靠證人。惟徐官裁決時指,每宗案件需獨立個別考慮,不可一概而論。
徐官接納兩名警方證人誠實可靠,如實交待當日案發經過。雖然在多個環節有所出入,例如案發前曾有一女子跌到,總督察欲上前攙扶,而警署警長卻稱看不見;不過徐官認為,當時有大量人群聚集叫囂,警員作出驅散行動,在此環境下,兩名證人的專注在不同事務,實不出奇。
另外,兩人在追截被告過程時距離不一,法庭認為每人對正常步速有不同標準,不同階段步伐亦會改變,因此認為辯方的批評不成立。
對於辯方批評兩名證人在相片標記被告遭制服的位置不同,徐官則指因應拍攝角度的轉變,會令證人對實質環境理解有所偏差。徐官又否決辯方提出證人記事册及供詞錄取時間制式的疑點。
辯方另指警署警長林華平曾在另一宗反修例案中被裁定為不可靠證人。徐官指,證人在每一宗案件完結後,若無查究,未必知道自己的證供未被法庭接納。另外,辯方指證人在下班後仍有寫供詞,違反通例。徐官考慮過相關條例,認為證人在下班後9分鐘仍作書寫,只為趁記憶猶新時作記錄,不構成疑點。
徐官又謂,案中兩名受襲的警員穿著軍裝當值,正當執行職務,被告以雨傘向兩人施襲,並非意外或不經意的行為,因此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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