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北總區刑事(行動)警司陳依萍強調,警員開槍有嚴格指引,案中警署警長當時受到生命威脅,符合指引才開槍,合理合法。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務人員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即保護任何人士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威脅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士,而該人士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干犯了嚴重暴力罪行;以及平息騷動或暴亂。
另外,根據警隊內部指引,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後,要視乎現場實際情況使用不同程度的武力,而且必須在不能以較溫和武力達到目的時才可以開槍,亦要考慮當時是否有生命受威脅;在鬧市開槍更加需要審慎評估,包括是否有機會傷及途人,以及子彈有可能反彈等因素。
■記者翁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