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他買老婆?」
朋友G繼續說:「那個老公要了50萬人民幣。」
「吓!他賣老婆?」
朋友G繼續說:「那個老公真不應該。」
「愛情怎能用錢衡量?」
朋友G繼續說:「真不應該,他不知道那發展商這麼有錢,最少收他500萬才應該。」
在追問之下,朋友G含糊地告訴我,有些國內人離婚是要拿錢賠償的。既然大家已經不再相愛,離婚就離婚,為甚麼還要錢,把愛情的誓盟商業化?還要是女方賠給男方!
但回想我們看過的中國女明星傳,如胡蝶、阮玲玉都是分手時要賠錢給男方,而男方貪得無厭,導致女方受不了壓力而崩潰。
如果有這樣的賠償習俗,如果到最後,一個男人對你的愛可以用錢來交換,女人結婚幹嗎?一個人不是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