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覆核】判詞:人大常委決定等同釋法 一地兩檢體現香港擁高度自治
一地兩檢法官周家明司法覆核
立法會今年6月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安排並刊憲,接連有多名市民就此提請司法覆核。惟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市民敗訴,明言如果單以方便為由,不足以解釋何以設立一地兩檢,但此安排有利香港整體利益,故亦應將方便此因素列入本案考慮之列。他又指,人大常委會決定等同釋法,本港法院無權裁定有關決定不具法律效力。
●人大常委的決定有極大說服力,本案應以人大常委的決定為依歸
●人大常委的決定等同釋法,本港法院無權裁定有關決定不具法律效力
●人大常委的決定在本港法律底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及作用,有關討論影響深遠,應交由終審法院定奪,故非本案重點
●接納北京大學法律教授說法,人大常委有權決定某個議題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亦可透過頒發「決定」來實施其監督權,決定適用於本港法院
●不同意港大法律學者所指,人大常委理應依照《基本法》第158條來釋法,以及不能在基本法的框架外制定對香港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
●人大常委是否適合就一地兩檢作出決定,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大常委是否有權這樣做;而法官認為根據中國法律,人大常委有權這樣做
●一地兩檢條例是否符合《基本法》,不應僅靠字面或機械式解讀
●應考慮《基本法》有否禁制一地兩檢,或一地兩檢是否不為《基本法》所容
●現時內地為了海關、入境及檢疫管制理由而在港設立關口及邊境,並實施中國法律及中國司法管轄權,這些做法都並非與《基本法》不符
●《基本法》起草之時沒有一地兩檢,《基本法》理應與時並進,與現今香港的社會環境、經濟及政治現實相符,切合現時香港人的需要
●《基本法》立法原意是以香港最大利益為依歸,如果說一地兩檢有違《基本法》,或會令《基本法》失去作為「活文件」的意義
●設立內地關口,本身已是體現香港擁高度自治,以及認同香港與內地使用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
●如果單以方便為由,不足以解釋何以設立一地兩檢,但此安排有利香港整體利益,應予以考慮
●《基本法》為香港定下高度自治的框架,令香港立法機關可實施一地兩檢條例,好讓內地於高鐵站設立關口及實施中國法律和中國司法管轄權
●本案關乎高鐵站設立關口,實屬史無前例,亦是特定情況,今次裁決不等於香港日後可再劃地予內地實施中國法律及中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HCAL1160、1164、1165、1171、117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