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警拒公開《通例》標題理由牽強 申訴專員:「公眾利益豁免權」不適用

蘋果日報 2020/09/02 20:52

抗暴之戰警察通例申訴專員公署

【新增警方回覆】
警方多次以涉及行動細節為由,拒絕公開整份《警察通例》條文,令社會難以監察警隊。早前有網媒就警方拒絕提供《警察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今日發表調查報告,裁定有關投訴成立,又建議警方重新按《公開資料守則》考慮索取資料要求;並稱除非有具體且具說服力的理據作為拒絕披露資料的依據,否則應接納要求。
網媒《眾新聞》去年透過《公開資料守則》,要求警方提供《警察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同遭警方拒絕。《眾新聞》記者隨後向申訴專員投訴,今年5月獲告之投訴成立。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公開調查報告,提及投訴人要求警方提供《警察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但警方稱《警察通例》經過多年修訂,部份章節內容並不存在;又稱不公開的《警察通例》資料涉及行動資料,再援引《公開資料守則》第2.6(e)及2.6(f)段,拒絕向投訴人披露。投訴人認為警方理據牽強,故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公署報告引述警方初次回應時稱,若披露該些未予公開的章節之標題,有可能引發意圖干犯某類罪行的人士設法取得與該類罪案有關的章節之內容,從而找出針對性的方法去逃避警方的偵查和執法。警方又指,若公開所有章節標題,或會令公眾人士誤以為該處只着重某類型的案件或執法範疇,以及引發不法人士伺機干犯《警察通例》沒有觸及的罪行。
公署提到,警方因應調查,曾向公署提供現時《警察通例》中所有章節的標題。公署表示,未有公開的章節標題只是籠統地交代相關章節的主題,並未包含任何具體內容,認為單純披露章節標題不會警方所述的情況,直指警方說法「實屬牽強」。
不過,警方徵詢法律意見後,仍援引《公開資料守則》,堅持拒絕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是合理,又指投訴人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時並沒有表明其特定目的或有可能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同時指警方披露資料後可能造成的傷害,大於未能確立的潛在公眾利益;並認為可依賴「公眾利益豁免權」拒絕公開所有《警察通例》的章節標題。
公署則表明,《公開資料守則》規定旨在維持政府開明問責,本身就是為了公眾利益,市民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時,毋須表明任何特定目的或指出涉及甚麼公眾利益,即使拒絕透露索取目的,也不應成為部門拒絕發放資料的理由。而「公眾利益豁免權」是政府在法律程序中可以用作拒絕提供資料的依據,不應與公眾利益混為一談,警方並沒有提供任何資料以顯示曾獲有關豁免權,故警方有關「公眾利益豁免權」的說法並不適用。
公署認為,警方未能提供充份理據援引《公開資料守則》相關條文拒絕披露資料,裁定投訴人對警務處的投訴成立。公署同時建議警方重新考慮投訴人索取資料要求;除非有具體且具說服力的理據援引《公開資料守則》相關段落作為拒絕披露所索資料的依據,否則應接納要求。
警方回覆查詢時,僅稱仍在跟進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無回應會否向相關投訴人士以至公眾公開《警察通例》所有章節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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