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案】
【本報訊】旺角騷亂9男被控暴動及襲警等罪的案件,昨踏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指3人或以上已可構成非法集結或暴動,而現場示威者人數肯定逾30,他們逗留現場是為了「晒馬」。控方認為事件由有人投擲東西開始,社會安寧已無可置疑遭受破壞,由非法集結升格成為暴動,此後逗留現場即使沒掟東西,只要有份逼向警方防線推進,已屬參與暴動。
主控官梁卓然昨引用《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指3人或以上集結,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便屬非法集結;倘社會安寧已受實質破壞,事件便變成暴動。梁指警方防線面對示威者,雙方明顯是在對峙,集會人士有威嚇及挑撥意圖,令第三者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
及至有人掟東西起,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已面對實質損害,證供亦顯示越來越多人掟東西,又向警方推進,身處彌敦道的警員敗退,被迫轉入山東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