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這說法有沒有道理,人大釋法既然有法律效力,也就必須當是真的。這對政制改革的諮詢影響可大了,政府從來沒有想過這個問題,自然沒有提出諮詢,市民也沒有機會表達過這方面的意見,諮詢工作是否應推倒重來?正如余若薇問林瑞麟,政府打算幾時出第4A號報告書?
反過來說,一天不改變選委會每屆任期五年這個規定,「補選」的特首就只能做「剩餘任期」,哪怕剩下來的任期只有幾個月,而「連任一次」是最多做七年還是十二年仍是含糊。同樣滑稽的是,內地學者堅持國家機構及「國際慣例」(指美國憲制),都是中途出缺,繼任人只能做剩餘任期,所以香港特首也是一樣,「不言而喻」,這正是五十三條的立法原意,附件一不過把原意體現清楚。若然如此,附件一又怎能刪除選委會每屆任期五年的規定?這豈不是以修改附件,間接修改《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