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周兆熊在判詞指出,原告於○二年三月在賣衣服的攤檔外,因有金屬衣架凸出通道被絆倒,○五年五月其子到現場拍照,衣架位置與意外時一樣,證據顯示若街市租戶一年內被裁定阻塞公用地方四次,會被食環署中止租約,而食環署巡查時,可發現有衣架凸出公用地方,但審訊時食環署沒呈交檢控賣衫檔主的證據,可見食環署無盡力清除此障礙,留下隱蔽的危險,造成意外,故要負全責。
現年八十歲的原告譚滿(譯音),○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早上,與丈夫到食環署轄下的柴灣街市購物,其間她的右腳尾指,踢到賣衫檔的衣架底部的L型金屬支架,令她跌倒,傷及右肩膊及右大腿骨。
原告自受傷後,不能照顧自己,要家人協助洗澡,不能單獨外出。
案件編號:DCPI89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