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不久便會收到讀者來信,詢問有關「愛錯」的問題。男讀者A跟女孩約會了數次後,發現兩人的興趣天差地別,找不着話題。女讀者B也是在跟男孩約會幾回後,發現對方思想幼稚。男讀者C的個案更是令人哭笑不得,他發現她有體臭,晴天霹靂。讀者A、B、C都是學生,共同的疑問是:「是我追求他的,但只交往了一段短時間,便發現自己不喜歡他,如何是好?」
當然是盡快跟對方表明就好。打個比方,求職者獲取錄了,上任後確認工作不適合自己,當然是盡早辭職最好。普遍而言,若就任不足七日,只須一天通知;若未滿三個月,只須七天通知。試用期的意義,就是給予勞資雙方在建立長期關係前一個觀察的空間,明知不適合仍拖拖拉拉,只會互相耽誤,對雙方都沒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