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允洋(三十歲),控罪兩項,指被告於去年十二月十三日,在中環士丹利街的賽馬會投注站內偷竊六萬元;另指他於同日偽造帳目。
裁判官指出,被告偷竊已屬嚴重罪行,被告偷竊公司金錢,然後偽造帳目來掩飾自己的罪行,令案情更為嚴重,判入獄亦為適當,但先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始判刑。
大學畢業後任職馬會
辯方律師替被告求情時指,被告大學畢業後,於涉案馬會投注站任職主任,事發後被告已盡力退還所盜取的公款,懇請裁判官將判刑押後,好讓被告悉數將涉款清還。
案情指出,涉案賽馬會投注站會定時將所投注的彩金運往滙豐銀行,於去年十二月十七日,銀行通知賽馬會有彩金失竊,事件報警處理,馬會方面亦作出內部調查。
調查期間,馬會經理發現同月十三日的會計紀錄有不一致的地方,該紀錄為被告所負責,因當日由被告當值,故懷疑失竊事件與被告有關。被告其後被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事發當日因賭波輸錢而偷竊公司六萬元以還輸波賭債,事後在記項上偽造紀錄,但求瞞天過海。
案件編號:ESCC18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