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有何規定?
答: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傭合約是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所需的通知期如下:
1.如僱傭合約屬試用性質,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內,何一方終止合約均毋須給予通知。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則應依照協定的通知期通知對方,而通知期不可少於7天;如雙方事先沒有協定,通知期同樣不能少於7天。
2.沒有試用期或試用期滿後,如在僱傭合約中,雙方有訂明通知期,這項通知期不能少於7天;如雙方並沒有訂明通知期,則不能少於一個月作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