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表示,被帶上警車後,一名女警曾着她與公司聯絡,讓公司交來文件證實其身份便可獲釋。至凌晨3時,新唐人電視已將文件傳真至警署,但即使蔡不斷查詢,警方依然不允她離開,一直推搪指當晚多人被捕「要做埋啲程序」,當時她曾提出自己並非示威者,沒理由要排隊,但不獲理會。
稍後有警員對蔡說出警誡詞,要求她在一份指她阻街的口供紙上簽名,「仲要打手指模,同埋舉個牌喺心口前影相」。她萬般不願,但別無他法,惟有照做,到中午始獲准自簽擔保離開,9月獲律政司撤銷起訴。
民主黨何俊仁昨陪同蔡珮雯入稟區域法院,控訴警務處處長非法拘捕及非法羈留。他指事件發生至今近三年,提出起訴的期限將屆滿,故必須現時提出訴訟取回公道,向警方表達要尊重記者的採訪自由。他指當時警方沒有提出合理理由作出拘捕,而不同傳媒拍到的照片及短片,都證明蔡珮雯只在採訪,並無參與集會、叫口號,他有信心可贏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