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擋警追截爆粗少年清潔工阻差罪成 官拒保釋指案情嚴重須判監
阻差辦公何永隆抗暴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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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清潔工被指去年8月5日以肉身阻擋防暴警追捕爆粗少年,早前就阻差辦公罪受審。裁判官黃國輝今裁判稱,案發現場有警員正在拍攝,故不相信案中警長會誣告被告;至於警長作供前曾在法庭內取出電話自拍一事,裁判官認為絲毫不會影響警長證供的可信性,最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裁定清潔工罪成。 裁判官直指案情嚴重,須判即時監禁,被告的阻撓行為讓案中可疑少年逃走,令警方失去調查機會,故拒絕讓被告於候判期間保釋,須即時還柙至本月19日,待索閱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作判刑。
被告何永隆(50歲)被指於去年8月5日在欽州街及長沙灣道交界,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馮耀彤。
辯方於聆訊中質疑,警長雖聲稱被告案發時左右移動阻撓他,卻並無將此事寫入記事冊及口供紙內,因此質疑警長作供的可信性;但裁判官認為,被阻撓的時間只有一秒,時間非常短,而警長事後亦已在證人台上一一道出,沒有寫入記事冊或口供紙可以理解,相信只是一時遺漏,不構成可疑之處,亦不足以影響證供的可信性。
至於警員拍攝的片段中,聽不到雙方曾說出如警長所指的「你做乜嘢」或「走呀」等對話,裁判官認為拍攝警員與警長位置有一定距離,且內容及句子短促,現場卻人聲嘈雜,錄不到亦不出奇。
而當辯方質疑為何警長不在現場警誡被告,警長聲稱被告當時激動,加上其後會有刑事偵緝的同事處理;裁判官亦認為警長做法合理,並指警長使用合適武力帶被告上警車,況且被告到警署後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故不相信被告「被屈手」的說法。
另外,案發前有女子向警員高呼「警察叫雞唔畀錢」,辯方質疑警長因此發晦氣而衝向灰衣男。裁判官卻認為,警長衝向灰衫男並非無的放矢,認為警長是見到灰衣男說話及動作,在有合理懷疑下衝向他,不存在警員發晦氣的問題。裁判官指被告主動橫向行近警長,而警長知悉現場有警員正在拍攝,不相信警長會誣告被告。
至於警長在作供前曾在法院大樓內取出電話開啟自拍鏡頭一事,辯方認為警長知法犯法,事件影響證人證供可信性,法庭亦就此展開案中案聆訊。惟裁判官今指,接納警長開啟鏡頭僅為整理儀容,認為事件絲毫不影響警長證供的可信性,並裁定警長證供清楚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根據辯方案情,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當時只是回家路過,卻突然有警員衝向他,故舉高雙手;但裁判官指從片段中並無看見被告舉高雙手,故不會接納被告的口供。本案明顯是被告阻礙警員,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任職清潔工,疫情下收入大減,月入不足一萬元;被告早年受精神問題困擾,2007年時曾自殺,其後接受治療,需定時覆診。辯方透露,本案發生後三日,被告的爸爸離世,對他造成很大打擊;而被告的胞妹審訊期間一直到庭支持,在求情信中指被告為人報喜不報憂,即使20年前開始有情緒病,她亦只是較早前才知悉;早前疫情時她幫哥哥買了兩盒口罩,哥哥亦將口罩分給其他長者。
辯方呈上「以胸襲警」的案例供法庭參考,指案中兩名被控阻差辦公的被告均被判非監禁式刑罰。裁判官則指,呈交的案例案情與本案明顯不同,案例中涉案人士最終被拘捕,而本案中警長卻失去了調查可能犯法者的機會,認為本案較為嚴重,傾向在索取報告前將被告還柙。辯方再次向法庭申請保釋,指被告可每日向警署報到、並以下周需覆診為由要求擔保外出;惟裁判官拒絕,將被告即時收柙,以待本月19日判刑。
【案件編號:KCCC20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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