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非法廣播罰款 民間電台成員被頒財物扣押令

蘋果日報 2017/09/15 10:56

非法廣播民間電台潘達強電訊條例

【本報訊】民間電台2012年10月及11月多次在政府總部外非法廣播,其中有「的士佬」稱號的成員兼主持人潘達強,前年被裁定5項無牌廣播票控罪成,罰款4,000元。潘以反抗《電訊條例》惡法、公民抗命為由拒交罰款,一度被判囚,裁判官後因潘上訴定罪,撤回判刑。潘今在沙田法院被頒下「財物扣押令」,意味若不交錢,或會被破門入屋及拍賣家當還款。
潘今在庭外表示無奈接受判刑。辯方律師文浩正庭上指,潘認為《電訊條例》過時,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不交罰款非為私利,而是想以公民抗命引起關注,爭取開放大氣電波。控方補充控罪只適合罰款,法庭可頒拘押令或財物扣押令,但應先確定被告經濟能力不足才考慮判囚。
有旁聽人士形容頒下財物扣押令猶如「抄家」。資料顯示,執達主任會到欠款人處所,扣押價值與欠款額相若的財物,由護衞員看守,以防被非法移走。倘執達主任在兩次不同時間皆無法進入,可申請命令破門入屋。扣押後,物主尚有5個工作天來還債及付執行費用。若限期後仍有欠款,扣押物品將公開拍賣抵債。財物扣押令可由法庭針對不依命令繳款的人簽發,亦可由民事案勝訴一方向法院申請。
潘達強早前就5項「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傳票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許可,但上月被終審法院拒受理,案件最終交由原審裁判官黃士翔今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