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國際學校校董會須以德文開會 官裁定違反《種族歧視條例》
種族歧視條例德瑞國際學校
德瑞國際學校鬧出校政官司。該校的組織章程規定校董會以德文開會,成員須操流利德文,排除英語學生的家長參與學校管理;同時,校董會多數成員認為德國領事館嘗試干預學校管理,需要興訟解決章程紛爭。法庭今頒判詞,裁定相關章程違反《種族歧視條例》,並指德國總領事嘗試影響平機會及法庭處理章程問題,惟總領事在法律上並無有關權力,直言領事館誤解本港的公司法例和歧視定義。
德瑞國際學校於1969年在本港成立,由在港德國人和瑞士人開辦,2004年註冊開立有限公司營運。公司的組織章程規定,參選校董會的人士必須能寫和說流利德語,主席和副主席須來自德語背景,會議亦以德語進行。
學校分別開設德語和英語課程,現時英語學生人數佔多達7成。判詞指出,儘管學生比例如此,章程卻排除英語學生的家長參與學校管理,相信正是本案的根源。今年2月,有校董會成員向平機會投訴,校董會其後決定向法院求助。
法官夏利士指出,要求某數目校董具備良好德語能力或屬合理,但要求所有董事一律具備則不合比例;而要求主席等人來自德語背景,歧視性更是不證自明。
法官又指,校董相信有能力以本港官方語言、亦即英文開會,限用德文也不合理。章程條文構成歧視,其實不受爭議,問題只在於德瑞是否《種族歧視條例》規管的機構。法官最終裁定德瑞屬於條例規管的「會社」。
判詞引述校董會主席Roland Mueksch的誓章,提到德瑞的管理有若干問題,例如違規開辦商學院多年,招致教育局嚴厲批評;此外亦提及德國領事館對學校的影響。
法官從呈堂文件中注意到,德國駐港總領事認為根據學校組織章程和德國政府資助學校的協議,德國政府有權審批章程的改動。而總領事Dieter Lamlé亦曾去信平機會,指如果有關於德瑞組織規例章程的投訴,資助德瑞的德國政府利益會受到影響;而被指歧視的條文已經獲官方審批,任何投訴均會被視作等同投訴德國政府。
惟判詞指出,公司組織章程只影響公司及其成員,德國政府並非德瑞成員,縱有不滿,亦無法律權力干涉成員之間的糾紛。任何了解本港法律的人,都不會認為針對章程違反歧視條例的投訴,是對德國政府的投訴。至於章程提到德國政府有權審批章程修訂,條文本身可能違法;即使不違法,也不符合良好公司管治。
法官認為,德國總領事去信平機會主席,又將信件交予介入成為本案答辯人的校董會成員呈堂,令人認為總領事嘗試影響平機會和法官的考慮。法官又提到,該答辯人成員曾向公司秘書提過,領事館希望收集公司大會的授權票分佈。雖然領事館表明毋須知道授權人身份,但要求只能有一個目的,就是影響未來大會投票。法官總結證供,指不難理解為何校董會決定興訟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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