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重要部位被弄傷及要保護黃之鋒 警員決定上手銬

蘋果日報 2018/06/07 18:11

黃之鋒小額錢債審裁處警員何秀強警長梁耀基

事發當日決定用手銬鎖起黃之鋒的警員何秀強作供,他指黃之鋒由上警車至坐下,全程不停掙扎,上司建議他上手銬,他警告黃之鋒冷靜但不成功,最終出動手銬。審裁官問他上手銬的法律基礎,他稱要「保護生命及財產安全」,擔心黃掙扎時撞到硬物,或令他跌倒弄傷腰或「重要部位」,因當時他的腰間繫著水樽、胡椒噴霧等裝備。
建議何用手銬的警署警長梁耀基表示,當差30多年「未見過咁激烈嘅示威者」。他擔心黃的行為會危及黃本身,也會危及同袍,便建議何秀強出動手銬,但他煞有介事表示,只是提出「不如戴手銬啦」,但不是指令。
何則表示,臨上警車一刻,黃坐在警車樓梯,「身體向下沉」,與他鬥力拒絕上車,他最終以雙手兜著黃兩腋抬黃上車。黃昨就車內情況及使用手銬問題盤問何:
黃:我無襲擊你。
何:唔同意,你不斷擺手掙扎,手臂撞到我心口。
黃:點解用襲警罪拘捕我?
何:因為你無意圖襲擊
黃:點解唔解手銬?
何:(停頓數秒)我不斷考慮解手銬,因為手銬係相對大武力,我明白限制咗人身自由,但車程得兩分鐘。如果開車後解手銬,你再掙扎,成車人都有風險。
黃:點解落咗車都唔解手銬
何:警署停車場有其他車,為咗保護你人身安全,唔係一個合適地點……touch wood你俾車撞到,就達唔到保護你嘅目的。
黃:你冇權喺未進行拘捕前使用手銬
何:不同意
審裁官:你有咩法律依據?
何:警署條例,要保護生命及財產安全。
律政司結案陳詞時指警方「用手銬幫佢(黃)」免他傷及自己,符合「最低武力」的要求,黃的證供未能證明警方侵犯人身自由,或損害了黃的聲譽,應判黃敗訴,律政司並申請黃一旦敗訴,須支付8,062元訟費。
黃反駁警方一日未作正式拘捕,根本沒權使用手銬。審裁官問黃,若警車上出現人身安全問題,警方有沒有合理理據使用手銬?黃表示手銬不是有效保護人身安全的做法。黃指若警方沒用手銬,即使帶他到警署然後放行,他也不會作出任何投訴。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裁決。
【案件編號:SCTC265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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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李潤芳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