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客貨Van停泊權! - VITO車主
80年代時的交通條例,並沒有一種車型叫做小型客貨車,基本上貨車只分為小、中及重型,其首次登記稅亦相對私家車為低。到了80年代中期,政府大幅提高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其時有人發現一個法律漏洞︰可以買俗稱「貨Van」小型貨車,以相對便宜的貨車首次登記稅出牌,然後免費申請更改汽車用途,將車更改為私家車登記,避開私家車更高的首次登記稅。有見及此,政府修改法例,訂明更改汽車用途,必須補回首次登記稅的差額。其後更增加了現時所謂客貨Van的一種新車種(香港法律第330章附表),客貨Van的首次登記稅亦與私家車看齊。
其後在90年代,市民對客貨車的服務要求越來越多,更衍生了很多的客貨車電召服務,令客貨車的銷售量大幅上升。於1996年開始,政府更改政策,以不符合環保標準為理由,不容許使用柴油發動機的車輛登記為私家車。事實上,這些車輛在西歐國家都是「私家車」(包括英國、法國及德國對環保要求甚高的國家),而現今大部份柴油「客貨Van」的發動機都是歐盟3型或4型,絕對符合國際環保要求,甚至比汽油發動機更省油。礙於現有政策法例,購買這些車輛的車主只能以「客貨Van」的形式將其車輛登記使用。
私人「客貨Van」車主與「私家車」車主,都付了相同的首次登記稅及道路牌照費,為甚麼不能跟「私家車」車主一樣享用我們號稱全世界最方便的機場?為甚麼不能在較為方便的停車場泊車?為甚麼不能在送機大堂外的道路放下乘客及行李?進入所謂「上落客貨區」,首30分鐘40元,次30分鐘60元,如果航班到港延誤的話,一小時的等待便要100元,足夠在4號停車場停泊5小時。為甚麼私人「客貨Van」車主要停泊在偏遠的泊車地點?為甚麼我們不能享用長期停泊區的服務?令搭客帶來不便,實有違香港機場為機場使用者提供最佳服務的承諾。
我私人擁有一輛小型客貨車,作為我日常工作之用,亦是我及我家人的代步工具;我經常使用我的小型客貨車往機場接送跟我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外商,一般情況下他們到香港都會帶同一些器材為我公司之本地客戶作檢查維修或展示,我的小型客貨車正合適使用。我個人亦不時帶同一些器材往國內工作,以前可以使用長期停車場以較便宜的費用停泊數天,自從機管局不准小型客貨車使用長期停車場後,我便只有選擇以較貴的費用停泊在1或4號停車場,或索性乘搭機場巴士。我從來沒有一次乘搭的士往來機場,因為的士車資,不論正常或八折都是太貴。
機管局更改了上述的泊車安排後,我便沒有選擇,只好不再開我的小型客貨車去機場。現時亦有很多豪華七人車,其車架結構跟小型客貨車是相同的,只不過它們配上汽油發動機,再加上豪華內飾,便成為「私家車」,可以名正言順接載乘客往來機場。我個人使用的「小型客貨車」其實亦有一個外貌幾乎完全相同的「私家車」姊妹,分別在我的車是使用柴油發動機,因現時的法例不能以「私家車」登記發牌,而使用汽油發動機的姊妹型號便可以登記為「私家車」,不過售價是我的小型客貨車兩倍。我不明白,是否只有開豪華私家車的人才可以更方便地使用我們號稱世界第一的機場,只能負擔小型客貨車的車主,便要忍受不方便的安排,將車停在機場較偏遠的地方,甚至一家人度假外遊亦不能以較便宜的泊車費用享受我們世界一流的機場的服務?
再者,若說小型客貨車只是用來載貨,不是用來載客的話,為甚麼機管局自己也使用小型客貨車作為機場交通管理的巡邏車?我們亦經常從電視及報章新聞看到警方或ICAC行動時使用小型客貨車接載疑犯。這是否「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現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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