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護文物先要給予業主足夠經濟誘因,何志平表示,政府有四個方案作推動,包括現時法例容許的金錢賠償方案;透過地積發展轉移,即容許業主在另一幅土地以原有文物建築再發展的地積比例建樓;政府也會考慮以地換地等方案;為文物建築業主提供免稅及貸款,也可利誘他們加入保護文物的行列。
古建築物獲保留,可開放給公眾後,可如何善用?何志平建議成立文物信託基金,用作支援文物建築的活化和再利用等發展。他指有關基金可以是法定團體,或只是一個基金,具體運作模式仍有待決定。
長春社則批評政府只將歷史文物分級,但沒有法例確保不可拆卸,令評級形同虛設,並要求政府拆卸具歷史價值建築物前,先作諮詢。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