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推翻1993年禁止醫生為病人進行安樂死的裁決,允許罹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病情嚴重兼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即使未臻末期,只要病人本人同意,都可以在醫生協助下進行安樂死,裁決將在十二個月內生效。
幾年前,跟一位醫生討論過安樂死的問題,醫生是基督徒,雖清楚了解某些重症病人去世前忍受了不必要的痛苦,連帶家人承受難以想像的心理壓力,仍堅持認為人類無權決定自己的生死,不應自行了斷生命。
很多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也認為自殺是懦夫行為,是不負責任的逃避。可事實是,生命屬於每一個人自己,當然它同時屬於每一個人的家人,但首先屬於個人,這個沒有甚麼可爭拗的。人類無法選擇來到這個世界與否,至少應有權利決定提前離開。
朋友的父親一次手術意外後,頸下部位不能動彈,在病床上躺了超過十年,腦袋無比清醒,但無法指揮身體運作,大小便失禁,每天睡醒了便望着天花板,這樣的日子,一天又一天,無邊無涯……他多次提出要安樂死,但他的意願不被任何人尊重。對一個視尊嚴比生命更重要的人來說,是慘無人道的折磨。
安樂死在某些人眼中是不可碰觸的話題,但在文明社會,它應該是一個值得公開探討的話題,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