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提到,若上市公司預期難以按《上市規則》規定的期限進行財務滙報,應盡早諮詢聯交所。通訊指,發行人公佈的訊息要具體,有關財務影響應盡可能量化;要提供成本措施及流動資金狀況評估;持續檢視流動資金狀況和預期資金需要。
通訊又提醒,上市公司過往公佈的資料未必反映目前狀況,若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可能會有重大變動,便須向市場公佈最新消息。同時建議發行人應披露疫情帶來的主要風險及不明朗因素,並持續評估及向投資者公佈最新的重大發展。
今年疫情爆發之初,會計界與監管機構曾就放寬3月底業績公佈限期一事多番拉鋸,港交所及證監會其後發指引,准許企業發表重要財務資料後毋須停牌。據港交所本月初披露,最終有五間於去年底年結的公司因疫情影響,未能達到相關要求而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