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警方就撿獲的伸縮警棍、懷疑氣槍、手機等作進一步調查。被告黃卓禮毋須答辯,他報稱任技術員,四項控罪包括刑事毀壞、串謀侮辱國旗罪、串謀縱火及縱火罪。控罪全部發生於9月1日,指被告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於東涌游泳池與兩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國旗;於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以及於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控方要求將案押後至11月15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將所撿獲的手機和被告家中撿獲的一台電腦,以及包括伸縮警棍和懷疑氣槍等武器,進行科學鑑證。警方將檢視閉路電視及公眾渠道所獲取的片段,追查被告案發前後使用八達通途經的路線,並尋找證人及做認人手續。控方指案中尚有在逃人士。
據知控方認為被告干犯縱火及其他連串罪名,有可能再犯案。據了解被告提出以3,000元現金保釋、不離開香港及不到案發現場,並承諾可遵守每晚10時至翌晨6時的宵禁令,惟裁判官最終不准他保釋。
案件編號:KCCC22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