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食環署骨灰安置所主任 涉向同事借錢18萬
貸款防止賄賂條例廉署食環署骨灰安置所
廉署落案起訴一名食環署文書主任,控告他涉嫌未經許可向3名下屬及1名同事索取及收受貸款共逾18萬元。被告准予保釋,將於下周二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現年51歲的被告許子強,被控5項罪名,包括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及三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被告於案發期間任職食環署文書主任,並被調派至該署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行政組工作。
其中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7年2月28日及3月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任職助理文書主任的下屬分別索取及接受一筆5萬元貸款和索取另一筆5萬元貸款。其他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年3月,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隸屬私營骨灰安置所另一辦事處的助理文書主任索取一筆3萬元貸款、向另一名任職助理文書主任的下屬索取及接受一筆2.3萬元貸款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年5月29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任職文員的下屬索取一筆3萬元貸款。
《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規定,公務員如果沒有行政長官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包括貸款),可能會遭受檢控。根據《接受利
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一般許可下,准許公務員在某些指定情況下借款,包括公告所指的親屬,或公務員以私人名義向私交友好借取的款項,每次不得超過3,000元,並且必須在30天內清還,而該私交友好並非該員在同局/部門工作的下屬,與該員所屬局/部門亦無公事往來;如以私人名義向其他人士借取的款項,每次不得超過1,500元。
公務員如擬借款(不論納息與否),而貸款來源或情況不在公告一般許可範圍內,必須向其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申請特別許可,而申請必須有充分理由才會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