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官杜大衛在判刑時引用上訴庭案例,強調必須對犯法警員判阻嚇性刑罰。過往也曾發生過紀律部隊人員在執勤期間打人的案件,他們面對不同控罪,刑期由10個月至兩年半不等。其中比較轟動的是反黑組高級督察李志輝,他將的士高經理拉入後巷毆打,再砌生豬肉屈經理阻差辦公,被判監兩年半。
李志輝案發生於2001年,他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普通襲擊兩罪,經審訊後在區院被裁定兩罪成立,分別被判兩年及半年監禁,分期執行。法官在判刑時斥責被告行為令警隊蒙羞,動搖市民對司法制度和警隊的信心,決定判處阻嚇性刑罰。案件中,證人被毆打約7分鐘,頭部紅腫要留院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