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案】13社運人士終極上訴得直 免重返獄中
終極上訴東北案
13名社運人士於2014年立法會財委會審批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期間,企圖強闖立法會大樓被捕,事後非法集結罪成判罰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去年8月改判12名不認罪被告即時入獄13個月,另外認罪被告判監8個月。13人今於終院就刑期提出終極上訴,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本案涉及暴力,但上訴庭量刑起點確實過重,最嚴重的案例也只是6個月的量刑起點,質疑為何本案以15個月為起點,認為上訴人已服刑好一段時間,裁定13人上訴得直,當庭釋放。
馬官中午聽畢上訴方回覆後,即緊接宣佈13人上訴得直,稍後時間頒布書面理由,並稱刑期將依據各人服刑多久便判處多久,後來才補充即是當庭釋放。一眾上訴人未能即時反應過來,隔了一會才意會到即時釋放,隨即表現激動。社民連黃浩銘等人表現激動,緊握雙拳,上訴人亦互相擁抱祝賀。有旁聽人士拍掌。
本案13名被告為社工梁曉暘、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朱偉聰、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除認罪的郭耀昌被改判囚8個月外,其餘12人被改判入獄13個月。他們分別已服刑101至134日,跟著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除了陳白山已服刑122日、招顯聰134日外,其他則服刑101至102日。
馬官認為本案明顯涉及暴力,強調使用暴力並不正確,指上訴人竹枝撬開玻璃門,事後立會花了40萬維修,亦有保安的腳部受傷因而休假3個月,更兩度反問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這樣都不是暴力?你是否想這樣說?」
李澄清案中並非不涉暴力,只是程度高低問題,惟馬官質疑李是否刻意避談本案暴力。李指上訴人非蓄意使用暴力,但馬官認為上訴人就算蓄意與否,終歸都是用了暴力。
李亦指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上訴庭去年就本案為非法集結罪定下新的量刑指引,但不應用於本案,應用於將來案件。
上訴人林朗彥及朱偉聰犯案時不足21歲,李指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未有考慮《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即法庭面對未滿21歲犯人時,應先考慮判監以外刑罰。馬官認同犯人年齡對於判刑來說重要,相信律政司亦沒反對。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本案雖涉暴力,但暴力程度並非嚴重,判處即時監禁不正確,「仁慈的判刑未必一定不足夠,亦可以履行公義,尊重法律」。戴啟思指上訴人只欲表達自己看法,而非宣揚暴力,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擁第一手資料,有耳聞目睹優勢,或因此選擇仁慈判刑,不代表這就是原則上犯錯,亦不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明顯不足。
戴啟思又指本案13名上訴人已經服刑一段時間,之前亦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上訴庭不應「一罪兩判」。
律政司指本案案情嚴重,理應判處即時監禁。馬官表示案例中以「戴志誠闖入立會」一案案情最為嚴重,戴以鐵馬撞爛立會大門,但量刑起點是6個月監禁,質疑上訴庭何以本案選擇15個月作量刑起點?律政司則指本案比戴案嚴重,但亦同意可判處較短刑期。
戴志誠一案,是戴志誠及另兩名被告石家輝和張智邦在佔領期間,以鐵馬等物件衝擊立法會,撞玻璃門及外牆,事緣當時網上誤傳立法會審議「網絡23條」,多名示威者響應衝擊立法會。三人於2015年在裁判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罪,原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來律政司申請覆核,裁判官以暴動罪準則,改以六個月量刑起點,最終判刑三個半月。其中戴和石後來上訴至高院,高院認為不應以暴動準則判刑,但觀乎衝擊及損毀程度足以判監,駁回上訴。
(前排左起)周豁然及何潔泓(後排左起)嚴敏華及黃根源
(左起)朱偉聰、何潔泓、梁穎禮、黃浩銘及林朗彥(馬泉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