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透露,19歲受害人與男友均讀理大,今年4月27日晚上10時半在校內包玉剛圖書館三樓溫習,被告坐在他倆對面,互不認識。
受害人男友首先發現被告以怪異眼神盯着受害人,男友稍後發現被告的左腳向前伸,左腳波鞋上綁有一個諾基亞N70手機。男友立即奪去被告的手機,並發現手機已開啓拍照功能,於是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用手機偷拍女生裙底,而手機內發現受害人腳部片段。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中五畢業後報讀有關土木工程的高級文憑課程,其後再進修其他課程,04年9月開始在理大念學士學位,已是三年級生。他現於本港一著名建築公司工作,犯案後沒被解僱,仍會擢升為主任。
辯方出示三封求情信,其中一封是被告前女友所寫,她與被告拍拖10年,原計劃今年年尾結婚,事件後已跟被告分手,但她仍願寫信為被告求情;其餘兩封信分別由被告雙親及被告中學校長撰寫。辯方認為被告認罪,表示他已後悔,希望法庭給予一次機會。
裁判官沈小民認為用手機偷拍裙底越來越普遍,有上升趨勢,必須判阻嚇刑罰,以儆效尤。
案件編號:KCCC32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