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用地位於衛城道、西摩道及衛城坊。城規會只准太古在衛城坊建一幢12層高住宅,太古上訴被駁回後,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法官張舉能裁定上訴委員會應放寬地積比率及高度限制。
城規會指出,一個重新委任的上訴委員會,在沒有聽取城規會及太古的陳詞下,只根據法官判詞,便批出上訴。城規會認為上訴委員會應行使其權力,在批出上訴時,要求太古遵守附加條件。
此外,太古在司法覆核成功後,不滿建築事務監督拒絕批核圖則,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而太古去年亦曾就同一地盤的兩份圖則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建築事務監督批核,被判敗訴。
案件編號:HCAL52/08